借款人應負擔之債務為何? Post author:moneyad Post published:2020 年 7 月 12 日 Post category:借錢文章 按民法第四百七十七條:「利息或其他報償,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,未定期限者,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。但其借貸期限逾一年者,應於每年終支付之。」 第四百七十八條:「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。未定返還期限者,借用人得隨時返還,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,催告返還。」,故知借款人應負擔之債務,除償還本金外,尚包括利息及當事人間約定之其他報償。 You Might Also Like 2020-11-28-借錢買期貨慘賠,年收百萬淪為月光族 2020 年 11 月 28 日 2020-04-25聰明的借款才有機會讓自己的財富更上一層樓 2020 年 4 月 25 日 2021-02-18-借錢寫借據收利息是不講情份嗎? 2021 年 2 月 18 日